制定國家監察法,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的重要體現。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推出“漫畫說法”系列,一起來看《漫畫說法》之留置適用哪些情形?
【案例1】2011年至2017年,江西省某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應某在擔任該市市委組織部副部長,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書記、管委會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21人財物,共計人民幣904萬元;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損失2540.89萬元。由于該案行賄人數眾多、金額巨大,案情重大、復雜,為查清案情,2018年3月,江西省紀委監委對應某進行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2月,因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數罪并罰,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案例2】2018年5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云南省紀委監委對該省某大學黨委原副書記、原校長蔣某進行審查調查,但直到第二天,專案組人員一直無法與蔣謀取得聯系,經分析研判,專案組確定蔣謀已潛逃。云南省監委隨即成立追逃小組,果斷向云南省公安廳尋求合作,對蔣謀發布網上追逃和通緝令。最終走投無路的蔣謀,在自己藏匿的公寓內被云南省紀委監委專案組人員當場抓獲,并被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3月,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蔣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案例3】2018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紀委監委以涉嫌受賄犯罪對該區九堡街道牛田社區黨委原書記周岳甫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在調查中,行賄人杭州市某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股東沈明達拒不配合調查,并銷毀涉案證據。江干區紀委監委對沈明達采取留置措施后,沈明達承認了向周岳甫行賄的事實。隨后,周岳甫也如實交代了收受沈明達提供的干股和分紅款的事實。沈明達最終承認周岳甫收受由其代持的杭州某電子技術有限公司10%干股的事實,周岳甫也如實交代了通過這一方式獲得分紅款120萬元的情況。經江干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作出判決,周岳甫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30萬元。沈明達因單位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萬元;該公司犯單位行賄罪,被處罰金100萬元。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案例4】云南省曲靖市紀委監委在對某市政協原副主席、工商聯原主席黃某嚴重違紀違法案進行初核時發現,該案還涉及該市工商聯原副主席何某某、晏某,三人涉嫌共同職務犯罪。調查人員在調查中發現,三人此前已訂立“攻守同盟”。2018年2月,曲靖市紀委監委對三人進行審查調查,并同時采取留置措施。訊問中,辦案人員逐步擊破三人此前訂立的“攻守同盟”,順利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18年11月,因犯濫用職權罪、貪污罪、受賄罪,數罪并罰,三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條文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二十二條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